(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聚会通过 凭证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视法〉的决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事情报告
第三章 财务经济事情监视
第四章 执律例则实验情形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视察
第八章 免职案的审媾和决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包管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视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生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周全依法治国,,,凭证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执法的划定,,,行使监视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视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划定的,,,适用有关执法的划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视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向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头脑、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主要头脑、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头脑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蹊径,,,确保宪法和执法、规则获得周全有用实验,,,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讯权、审查权依法准确行使。。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视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事情阵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刷新开放,,,贯彻新生长理念,,,推动高质量生长,,,包管周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周全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再起。。
第五条 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视宪法和执法的实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包管宪法、执法、行政规则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审查院的事情实验监视,,,实验准确监视、有用监视、依法监视,,,增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审查院应当严酷依法行使职权、推行职责、开展事情,,,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视。。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视职权,,,应当坚持和生长全历程人民民主,,,尊重和包管人权,,,维护和增进社会公正正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扩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羁系事情的加入,,,充分验展代表作用。。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凭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整体行使监视职权。。
第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视职权的情形,,,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视。。
第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视职权的情形,,,向社会果真。。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事情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刷新生长稳固阵势和群众亲自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妄想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审查院的专项事情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审查院的专项事情报告的议题,,,凭证有关执法的划定和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明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审查院事情提出的建议、品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提出的较量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事情机构在视察研究中发明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审查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事情。。
常务委员会凭证执法划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情形状态和情形;;;つ康耐瓿汕樾蔚谋ǜ。。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事情报告前,,,委员长聚会或者主任聚会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事情举行视察或者专题视察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加入视察或者专题视察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聚会,,,听取专项事情报告,,,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事情报告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可以举行专题视察研究,,,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聚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事情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各方面临该项事情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审查院研究并在专项事情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五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审查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聚会的二十日前,,,由其服务机构将专项事情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审查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聚会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服务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聚会的七日前,,,将专项事情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
第十六条 专项事情报告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审查院的认真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分认真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委员长聚会或者主任聚会可以决议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对专项事情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审查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审查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形由其服务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以为须要时,,,可以对专项事情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审查院应当在决议划定的限期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委员长聚会或者主任聚会可以决议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形或者执行决议情形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须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视。。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事情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审查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形或者执行决议情形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达并向社会宣布。。
第三章 财务经济事情监视
第十八条 本法所称财务经济事情监视,,,是指常务委员会依法对下列事项举行监视:
(一)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五年妄想纲要实验情形,,,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执行情形;;;
(三)预算执行情形;;;
(四)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五年妄想纲要、妄想的调解方案;;;
(五)审查和批准预算调解方案;;;
(六)国有资产治理情形;;;
(七)政府债务治理情形;;;
(八)金融事情情形;;;
(九)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事情情形、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形;;;
(十)财务经济领域其他主要事项。。
第十九条 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时代,,,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凭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体例,,,按预算数、调解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划排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时代,,,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今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预算的执行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确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形报告的重点审查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历程中需要作部分调解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解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五年妄想纲要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验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妄想纲要实验情形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妄想纲要经中期评估需要调解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解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国有资产治理情形举行监视,,,建设健天下有资产治理情形报告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治理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政府债务举行监视,,,建设健全政府债务治理情形报告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治理情形。。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金融事情举行监视,,,建设健全金融事情情形报告制度。。
国务院应当每年向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金融事情有关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事情报告。。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事情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形的报告。。常务委员会以为须要时,,,可以对审计事情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形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财务经济事情监视,,,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视察研究,,,提出报告。。
专题视察研究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聚会;;;须要时,,,委员长聚会或者主任聚会可以决议将有关专题视察研究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对本章划定的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形由其服务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以为须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划定的限期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委员长聚会或者主任聚会可以决议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形或者执行决议情形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须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视。。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本章划定的有关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形或者执行决议情形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达并向社会宣布。。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运用现代信息手艺开展联网监视,,,建设健全信息共享和事情谊会协调机制,,,提高财务经济事情监视效能。。
第四章 执律例则实验情形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十二条划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刷新生长稳固阵势和群众亲自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妄想地对有关执法、规则或者相关执法制度实验情形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事情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详细组织实验。。
执法检查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视察研究。。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凭证精悍、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职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职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的职员中确定,,,并可以约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加入。。
第三十四条 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凭证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执法、规则或者相关执法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验情形举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形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凭证需要,,,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凭证区域协调生长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第三十五条 执法检查可以接纳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视察或者抽查等形式,,,深入相识情形,,,普遍听取意见。。
第三十六条 执法检查竣事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实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聚会或者主任聚会决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执法、规则或者相关执法制度实验情形举行评价,,,提出执法中保存的问题和刷新执法事情的建议;;;
(二)对有关执法、规则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及执法检查报告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审查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审查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形由其服务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以为须要时,,,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审查院应当在决议划定的限期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委员长聚会或者主任聚会可以决议将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审查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形或者执行决议情形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须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审查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形或者执行决议情形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达并向社会宣布。。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八条 行政规则、监察规则、地方性规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的备案、审查和作废,,,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办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媾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审查院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以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作废:
(一)逾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力,,,或者增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执法、规则划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作废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作废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媾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审查院制订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作出详细划定。。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作出的属于审讯、审查事情中详细应用执法的诠释,,,应当自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作出的详细应用执法的诠释同宪法或者执法相抵触,,,或者保存合宪性、正当性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之间以为对方作出的详细应用执法的诠释同宪法或者执法相抵触,,,或者保存合宪性、正当性问题的,,,可以向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举行审查的要求,,,由天下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事情机构举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划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整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以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作出的详细应用执法的诠释同宪法或者执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举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事情机构举行审查;;;须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举行审查、提出意见。。
天下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事情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详细应用执法的诠释举行自动审查,,,并可以凭证需要举行专项审查。。
第四十三条 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执法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事情机构经审查以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审查院作出的详细应用执法的诠释同宪法或者执法相抵触,,,或者保存合宪性、正当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审查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作废或者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审查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建议,,,或者提出由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执法诠释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聚会决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设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念头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实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事情情形报告。。
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聚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分、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审查院应当派有关认真职员到会,,,听取意见,,,回覆询问。。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刷新生长稳固阵势和群众亲自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聚会、联组聚会或者分组聚会,,,举行专题询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审查院的认真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覆询问。。
第四十八条 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起劲回应社会关切。。
专题询问可以连系审议专项事情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举行。。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前,,,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视察研究,,,深入相识情形,,,普遍听取意见。。
常务委员会服务机构应当实时将有关专题视察研究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
第五十条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实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形报告。。须要时,,,委员长聚会或者主任聚会可以决议将研究处理情形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分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审查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工具、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聚会或者主任聚会决议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回复。。
委员长聚会或者主任聚会可以决议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聚会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聚会上口头回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回复。。在专门委员会聚会上回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有权列席聚会,,,揭晓意见。。委员长聚会或者主任聚会以为须要时,,,可以将回复质询案的情形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聚会。。
第五十三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回复不知足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聚会或者主任聚会决议,,,由受质询机关再作回复。。
第五十四条 质询案以口头回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认真人到会回复。。质询案以书面回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认真人签署。。
第七章 特定问题视察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规模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议,,,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视察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委员长聚会或者主任聚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视察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视察委员会,,,由委员长聚会或者主任聚会决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视察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聚会或者主任聚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视察委员会可以约请有关专家加入视察事情。。
与视察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和其他职员不得加入视察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视察委员会举行视察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整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须要的质料。。
提供质料的公民要求对证料泉源保密的,,,视察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视察委员会在视察历程中,,,可以不宣布视察的情形和质料。。
第五十九条 视察委员会应当向爆发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视察报告。。常务委员会凭证报告,,,可以作出响应的决议、决议。。
第八章 免职案的审媾和决议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时代,,,可以决议作废本级人民政府个体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作废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职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讯委员会委员、审讯员,,,人民审查院副审查长、审查委员会委员、审查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审查院分院审查长的职务。。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审查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六十条所列国家机关事情职员的免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聚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六十条所列国家机关事情职员的免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职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六十条所列国家机关事情职员的免职案,,,由主任聚会决议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聚会审议;;;或者由主任聚会提议,,,经全体聚会决议,,,组织视察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聚会凭证视察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议。。
第六十二条 免职案应当写明免职的工具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质料。。
免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免职的职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聚会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聚会决议印发常务委员会聚会。。
免职案的表决接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职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年度羁系事情妄想,,,增强事情统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事情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举行监视,,,增强羁系事情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
年度羁系事情妄想由委员长聚会或者主任聚会通过并向社会宣布。。
年度羁系事情妄想可以凭证现实需要作出适当调解。。
第六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凭证本法和有关执法,,,连系外地现真相形,,,制订实验步伐。。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